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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姦定罪 為何這麼難?(上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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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導:許雅玲 
圖:劉金富、互聯網

《十分專題》部落格:http://series888.blogspot.com

  在大馬,1980年接獲投報的強姦案件只有130宗,26年后(2006年),接獲投報的案件接近3000宗。

 2012年,時任首相署部長的拿督斯裡納茲裡強調,他手中握有的數據更加嚴重,大約逾5000宗。這還不包括已發生但未投報的案件。

 前不久,婦女援助中心(WAO)援引數據指出,每15分鐘,便有一位大馬女性被強暴。

 惟有將強姦犯繩之以法,才能讓罪犯卻步,女性安心!

警方于2006年接獲的強姦案投報之中,只有一百多宗被提控上庭,當然,成功入罪更遠遠低于“100”這個數據。為什么我國強姦案的投報率和檢控率這么低呢?

 “種種原因不能檢控入罪。首先,強姦案受害者錯誤認為被強姦是一件羞恥的事,她害怕社會人士會以‘你不檢點才會被強姦’的眼光來批判她,不敢站出來為自己討公道。”黃玉珠律師說。

 即使受害者勇敢出來投報,或者是有人目睹犯罪而報案,受害者要面對施暴者,回憶和複述經歷,以及讓醫生檢查,這些對受害者而言都是恐怖經歷,尤其是一旦案件並非由女查案官負責。所幸,警方已有改進──讓女查案官負責強奸案。

無法承受壓力,選擇不出庭

 “投報后,也有受害者因為不想承受審問的難堪,或者遭加害人威脅,又或是家人警告家醜不可外揚,造成受害者不願配合警方的搜證工作,無法將加害人控上法庭。”

 即便成功將強姦案帶到法庭審理,被告的辯護律師會想盡辦法讓原告難堪,或者百般為難原告,比如說,翻查原告的過去。而在多數原告和被告相識的案子中,原告無法承受難堪和壓力,選擇不出庭,不合作或庭外和解,以致案件無法如期進行,令被告逃過懲罰。

 曾經有宗強姦案,被告是一名警官。被告帶著原告出外晚餐和兜風至深夜,到了某處,就在車上強迫原告和他發生性關係。辯方以原告的表現,指她行為不檢和自願來讓原告難堪:“三更半夜,你不回家,難道還希望被告帶你去教堂嗎?”

強姦犯繩之以法,須具兩要點

 要將強姦犯繩之以法,必須具備兩大要點:(1)原告非自願,以及(2)原告有被性侵犯的跡象。

 “姦殺案中,死者無法開口說明本身非自願。那么,控方須有力證據來證明被告在沒有獲得死者的同意下強暴死者,比如死者身上有反抗的瘀傷,以及私處受傷破裂。”

 王麗涓姦殺案中,除了死者身上有被告的精液,死者有被強暴的跡象,加上有CCTV拍到被告出現在案發停車場,沿途還被目睹載著受害者……100%的證據均指向被告,控方才成功將被告繩之以法。

 “讓強姦犯繩之以法,婦女一定要有所醒覺:沒人能侵犯我的身體!”她強調:“實際上,除了嚴法重典,只要家庭和學校認真推行性教育,便能協助建立和諧與尊重的兩性社會。可惜,政府常以缺乏師資、國情不能接受等諸多理由,拒絕在校園推行性教育。”

缺有力證據逍遙法外

 包括朱玉葉在內的刑事案件,到底哪個環節出錯,才會敗訴?

 黃玉珠說:“控方因為死者身上有被告精液,現場有類似被告的黑色車子出現,就控謀殺,這太草率。除了證據薄弱,加上相隔7年,不管直接或環境證據,都難以取獲。要證明被告謀殺死者,會是艱辛無比的任務。”

 任何在證據不足的提控,往往無法成功定罪,對受害家庭是再一次的打擊,站在社會教育和警戒的角度,總檢察署提控被告,是正確的做法。

 “一些引起重大關注的刑事案件,明知證據不足沒法定罪,總檢察署還是提告;這是為了給予受害者家庭和社會一個交代、一個訊息。並且,提告讓被告不好過,這可警戒有意圖犯罪的人士:法律不會放過你。”

 無疑,社會輿論是“有力”逼使執法單位採取行動的管道。可是,因為同情受害者家庭,輿論不斷給予他們虛假希望,鼓勵他們鬥爭下去,卻是有待商榷的做法。畢竟司法審訊,要從法律程序、証據和法律原理來下判。也因此,法律界有個格言:寧可放過99個可能有罪之人,也不會錯殺一個好人。

 “其實,社會人士可以組織起來,抗議罪案率飆升及警方辦案效率差勁,要求改善,避免發生更多類似案件。”她強調。

臨場表現左右審判

 黃玉珠坦言,社會輿論對強姦案有太多似是而非的印象,只是因為不了解法律程序。

 黃玉珠說:“刑事案件需要很多方面配合。首先,便是警方的調查和搜證。當警方把資料、證物、口供收集妥當,呈交主控官審查后,便要由總檢察署做出指示,是否進行提控。”

 假如主控官認為調查不理想,証據不充足,他可以要求警方重新調查;假如他認為有相當把握,便會發出提控證書。案件帶上法庭后,就要看原告和證人的表現:有沒害怕或其他因素而說錯話。法庭會傳召證人,提呈證物,審理下判。

 “刑事案包括強姦案,定罪的法律要求非常嚴格。在庭上,特別是證人,會因陌生及嚴肅的環境、害怕見到被告,或者辯護律師嚴密冗長的盤問,極大可能膽怯而講錯話。”她說。

 姦殺案中,死者無法開口說明我非自願。要是沒有直接證據,比如說有人目擊犯罪或者犯案被拍下,便要靠環境證據來證明被告使用暴力強姦死者。沒有100%證據,法庭無法宣判被告有罪,這可能不符合社會期待,但並無司法不公。

自由裁量權掀爭議

 大馬刑事法典第375(g)條文闡明,任何人和年齡16歲以下的少女發生性行為,不論對方願意與否,都屬于法定強姦罪。一旦罪成,可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,另加鞭笞。

 遺憾的是,截至去年9月,國內先后發生法官在審理法定強姦案件時,實行自由裁量權(Judge’s power of discretion),讓被告獲減刑和輕判。

 其中,馬運會保齡球前州手諾阿茲扎的法定強姦案中,上訴庭基于被告擁有光明前途,維持地庭的守行判決,以便讓被告改過自新。另外,電氣工友強姦未滿13歲小女友案,檳城地庭基于被告尚年輕,做出守行3年和罰款2萬5000令吉的裁決。

 兩起判決引起民間強力反彈,政府因此承諾將立法禁止法庭在法定強姦案中實行自由裁量權。

 另一最令民間憤怒的是:法定強姦案被告,以結婚為理由,逃脫法律檢控的行徑。

 “刑事案件,包括強姦案,只要原告(包括被告)給予好的理由,均可申請撤銷控訴。”黃玉珠說:“今年年初,沙巴亞庇一名被控法定強姦的40歲餐館東主,便在審訊過程中,突然迎娶13歲受害者,誘導原告家屬要求撤銷案件。〞

 由于案件引起全民公憤,總檢察署特此聲明:不會撤銷此案。不過,由于案件首要證人,即受害者將會拒絕供證,總檢察署必須依靠其他證據,來證明被告有與受害者發生性關係。

設IPCMC提升辦案效率

 黃玉珠強調,“我們要‘獨立警察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’(IPCMC)!”

 過去數十年,不管是“警察調查方面出現問題”,抑或表現不符準則,都沒法問責。這是因為,到目前為止,政府單位的員工違反紀律,就只能由內部做出處分;要是內部不採取紀律行動,違紀的員工都會沒事。

 朱玉葉命案發生數個月后,警方根據調查線索,扣留吉打州一名拿督的兒子沙里爾協助查案。不過4天后,沙里爾便潛逃到澳洲。6年后,沙里爾過境雪邦吉隆坡國際機場被捕。

 不只朱家,相信全國人士均會質疑:“作為謀殺案嫌犯,沙里爾怎么可以獲得警方的保釋?讓警方錯失好好調查他的機會。這一點,警方需要給予一個合理、令大家都能接受的說法。”

 因此,大馬亟需成立“獨立警察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”,讓獨立的委員會不受外力影響,調查警方人員違紀行為。同時,讓公眾也有一個地方投訴違紀政府人員。這樣一來,警方才會有所顧忌和約束,辦案效力才有望提升。

職業和私生活非關鍵

 一些強姦案的受害者擔心:我的職業或私生活習慣,會不會導致法庭不信我被強暴?

 “法庭不會也不允許因為原告的職業產生偏見。即便是性工作者,只要她不同意和被告發生性關係,這便足以構成強姦。”黃玉珠說。

 原告的職業和她的私生活,不是強姦案定罪的關鍵因素,最重要的是:原告是非自願,並且,醫藥化驗報告和原告口供一致:有性侵犯跡象。法庭會依據法律程序、呈堂證物和傳召證人,依法下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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