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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愛管教適當體罰 理解孩子贏得尊重(完結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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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導:潘有文
圖:受訪者提供

《十分專題》部落格:http://series888.blogspot.com

 父母需要管教孩子,適當的懲戒或體罰是可行的!

 孩子犯下錯誤,除了引導和勸戒,體罰能讓他們有更深刻的印象,調整自己的思想和行為。

 但是,任何對孩子的處罰,大前提必須是從愛和尊重的角度出發,體罰只是管教孩子的工具之一。

體罰作為管教孩子的一種方式,必須拿捏得當,不能在情緒失控時體罰,避免體罰變成虐待。

 “一些父母在生氣時體罰孩子,可能會對孩子造成傷害,由于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,下手過重,身旁有什么東西就都拿來使用,這就有虐待的風險。”大馬註冊心理輔導及督導師鄭明輝提醒父母,不要在怒氣下體罰孩子。

 體罰孩子背后的動機是愛,為了調塑造孩子的品格,因此必須讓孩子明白體罰的原因,即並非父母不喜歡他們,而是警戒孩子莫再犯錯。

 因此,鄭明輝認為,從愛的角度來看,可以適度體罰犯錯的孩子,“心理學不能排除管教的好處,但最重要的是不能傷害孩子的自尊心。”

 眼見孩子犯錯,父母往往會火冒三丈,或會說出一些未經思考的言語,這種傷害比體罰更加嚴重。

 如果使用藤鞭教訓孩子,孩子身上的疼痛短時間內就會消失,但是如果說出貶低孩子的話,心靈創傷卻會揮之不去。

 “父母必須管教孩子,但一定要有正確動機,即想讓孩子有更好的品格、修養和行為。”鄭明輝說。

“工具”依據標準

 管教犯錯的孩子,並不一要打罵,有時使用一些限制他們自由的方式,也是一種“體罰”。

 例如,孩手喜歡使用平板電腦或手機,當他們踩到父母設下的警戒線,父母可以限制他們一段時間內不能使這些科技產品,這也是一種管教方式。

 “讓孩子醒覺或醒悟,提醒他們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,這才是有效的管教。”鄭明輝指出,如果純為發泄父母內心不滿,並無法達到管教效果,同時讓孩子產生怨恨,孩子也可能變得叛逆。 

 親子間以愛和尊重建立溝通的橋樑,才能擁有良好的親子關係,他說:“父母愛孩子,孩子才會尊重父母,當父母愛孩子,就不會因為發泄情緒,說了不該說的話。”

 在他看來,以愛建立起來的家庭關係,管教是“產品”之一,懲戒或體罰則是管教孩子的一種工具。

兩個極端反而害了孩子

 新一代的父母奉行愛的教育,視體罰為洪水猛獸,但這可能成為另一種極端。

 鄭明輝指出,上一代的父母強調體罰,嚴格管教孩子,這是一種極端,年輕的父母不愛這一套,凡事以孩子為先,拿捏不當容易走到一另個極端,縱容孩子犯錯。

 “這種美國式的縱容,可能就會出現不太尊重父母,直呼父母名字的情況,因此愛要有管教。”他說。

 適度的管教無可厚非,否則孩子不懂得尊重別人,等同父母未盡教養責任。

孩子犯錯 勸導最佳

 西方父母對于孩子犯錯,口頭上常會說類似的話:“親愛的,發生了什么事?你有什么問題嗎?”。

 反觀東方家庭,對于孩子不假辭色,犯錯就破口大罵,氣頭上還呼巴掌或打幾鞭出氣。

 鄭明輝認為西方勸導式的處理方法,值得東方人學習,雖然需要付出較多的溝通時間,但這能贏得孩子的尊重。

 “主動瞭解孩子為何犯錯,因為他們肯定有犯錯的動機和原因,不能就這樣打下去。”他表示,東方父母以這種方式處理孩子犯錯問題最佳。

 大馬的父母工作忙碌,無暇陪伴孩子,當孩子走錯一步,父母卻強硬干涉,或者處罰孩子,將引起他們反彈,因為他們認為:“你不瞭解我,無權管我!”

 因此,鄭明輝相信父母與孩子時常相處,把孩子當成朋友,明白孩子的處境,處理問題才能事半功倍。

 “如果與孩子的關係良好,孩子會尊重你,看到父母因為自己的行為而傷心,反而能夠自己反省。”他說。

執行者堅定原則立場

 大馬註冊輔導師莫淑卿指出,行為主義學派相信,人的行為可以通過獎賞(Reinforcement Positive)和處罰(Punishment) ,從中學習及培養起來。

 她指出,在處罰方面,可以分成兩個層面,即心理層面和生理層面。

 “心理層面是通過責罵引起孩子的慚愧,羞恥等不好的感受,進而減少同樣的行為發生;或通過處罰引起孩子生理上的不舒服或疼痛感,起著警惕作用。”她說,只要處罰方法引起身體不舒服或疼痛,即是體罰。

 在她看來,體罰是其中一種塑造孩子行為的方法,重要的是執行者的原則和立場!但她強調,不管是獎賞或處罰,過度使用皆不適當。

體罰和虐待法律界定

 大馬父母只要以合理方式和適當程度,不對孩子造成傷害,就有使用體罰管教孩子的權利。

 王慧娟律師指出,在法律上,難有一個精準的定義體罰和虐待,這是由于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價值觀。

 她表示,同一種情況在某個社群中不屬于虐待,但在另一個社會卻相反。

 在國際上,虐待兒童的定義可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,該組織認為,兒童的身體、情感、性、受忽視、虐待或剝削,只要損及身體、健康、生命或尊嚴,獲得委托或負責照護孩子者,皆需負起責任。

 至于大馬方面,王慧娟表示,父母或老師打小孩手心或臀部,如果造成孩子受傷或損害健康、生命、發展或尊嚴,可能就會遭控,一切胥視情況而定,例如發生的次數多寡。

 至于讓小孩罰站或草場跑圈,她表示,如果目的是管教孩子,這可視為一種體罰;但是,若是為了折磨孩子,可能造成人身傷害,以及損害健康、生命或孩子的尊嚴,就是一種虐待。

 在大馬,涉及虐待兒童可在《2001年兒童法令》和刑事法(1997年修正)下被控,一旦罪成最高罰款5萬令吉或最多20年監禁,或兩者兼施。

 她指出,除了罰款或監禁,虐待兒童罪成者可能會處以鞭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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