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積極行動揪出禍首  還消費者耳根清淨(下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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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導:潘有文
圖:張文輝

《十分專題》部落格:http://series888.blogspot.com

消費人的容忍是有限度的,激進的電話市場行銷達到消費人的臨界點,引發一片討伐聲,政府唯有立法管制! 

電話行銷是科技和商業的成品之一,成本不高且滲透率廣,但卻干擾消費人的個人空間和隱私,讓消費人忍不住大呼:“不要來煩我,可以嗎?”

隨著科技越來越發達,人與人之間的聯系工具出現極大變化,從書信往來、家用電話、傳呼機、功能手機到智能手機,都在改變人們的生活形態。

 “當溝通工具越來越高科技、商業化,以及成本漸低,使到銷售模式起了變化,產生非常激進的市場行銷行為。”顏炳壽律師指出,這種行為包括直接撥電和傳送促銷短訊給消費人。

 面對資訊時代,人們要求知情權,不能阻止消費人得到他們想要的信息;但是,當資訊越來越多,消費人面對大量信息衝擊,開始不想得到不要的信息,就會形成一種新的社會現象,即要求擁有不知情權!

 人們相處時,都會要求擁有一定的隱私權和個人空間,這是人性;即使社會內有不同架構,但最后人們還是希望別人尊重他們的隱私。

 顏炳壽表示,面對資訊衝擊,社會上有人開始逆向思考,即要有自己的空間和隱私,這是改變社會的其中一個動力,源自自由和自主的概念。

 “激進的市場行銷有他吸引人的地方,最初,消費人覺得掌握很多資訊,但到了一個臨界點,開始無法消化,就會覺得厭煩。”他指出,消費人就會要求不要再接收這些可有可無的促銷信息。

 對他來說,這是社會發展需要做出立法調整的議題,因為消費者發出不要受電話促銷干擾煩的要求,當權者就需要立法規範。

視不同國情而定

 人類科技日新月異,科技產品不斷推陳出新,加入商業元素后,進入消費者生活中,就會產生各種不同的反應。

 目前,我國政府擬透過“謝絕來電”登記服務,處理電話促銷引起的投訴,即是一個典型例子。

 “規管不會有一個最標準做法,它的中心點是尊重個人自主空間和自由,視不同國家國情而定。”他指出,在規管電話促銷方面,一些歐美國家早已規範這類商業行為,其他國家在近年才跟上步伐。

 強調資訊為王的時代,每個人的名字、地址、電話等個人資料,皆可當成商品轉售,商家針對不同年齡或喜好的消費者,設定銷售對象。

 《2010個人資料保護法令》規定11個領域的商家,不得轉售消費人資料;但是,如果一些企業或員工,依然把顧客個人資料,轉售給未向政府“謝絕來電登記”(Do-Not-Call-Regisry)單位註冊的第三者,執法上將會面對問題。

 顏炳壽律師指出,第三方從合法單位取得消費者個人資料,向消費人進行電話行銷,即使沒向任何人透露資料來源,依然是犯法行徑。

 “執法者執法時,就需要順藤摸瓜,找到證據信息鏈;這種方式一向來都是執法過程,以及證據法律面對的困難。”他表示,這是全世界執法單位的問題,就像反貪單位逮捕行賄和受賄雙方,除非當場逮個正著,否則就要從蛛絲馬跡中尋覓證據。

嚴懲犯錯企業保障消費者

 讓消費人透過多媒體投訴違規商家,執法單位迅速調查,並且給予商家警告,才能有效減少濫用電話行銷的行為。

 顏炳壽指出,不只如此,執法方面應主動懲罰犯錯的商家,讓它們負上法律責任,起著阻嚇作用,才能警戒其他商家不要重犯。

 “如果法律無阻嚇性,一紙法律就無實質意義。而且,必須從大型商業機構做起。”他表示,企業管理層必須確保員工符合條規工作,否則商家就要接受懲罰。

尊重隱私莫干擾他人

 最近,顏炳壽律師去了一趟日本和台灣,在兩個地區的捷運和高鐵上所見所聞,讓他有所反思。

 台灣的捷運搭客,在車廂內接電話,談話聲無可避免干擾了身旁的人,這和大馬情況相似。

 在日本則相反,高鐵車廂內的搭客,都會走到車廂之間的地方撥接電話,尊重他人的隱私空間。

 而且,車廂內不時廣播,提醒搭客尊重他人,最好到車廂之間的地方談電話。

 日本人以不干擾他人為前提,用適當的方式使用手機;相較之下,大馬和台灣人因手機科技,而改變了生活形態,未考量優先尊重他人隱私和自主空間。

 這是一種生活形態上的差異,重點在于尊重個人隱私與否,已經日益濫用的電話促銷生態,不也是入侵個人的隱私和生活空間嗎?

 因此,當消費人感覺自己的生活受到侵犯,就會想要改變目前的生活形態,發出不想讓激進電話行銷干擾生活的呼聲。

表達立場防企業使用資料

 《2010年個人資料法令》生效后,各領域商家,包括銀行、私人企業、保險公司等,郵寄、電郵或傳短訊給顧客,要求得到消費人回覆是否同意使用個人資料。

 全國消費者投訴中心(National Consumer Complaints Centre,NCCC)法律與糾紛調解經理桑多斯甘南(Santosh Kannan)指出,消費人應該簡單回復信件,以表達自己立場。

 “回覆對方的電郵,就已經是在表達自己的意願,但是,如果不回覆,並不表示你同意對方使用你的個人資料,因為他們一樣需要顧客表達意向。”他說。

 商家或銀行的信件或電郵中,可能會這麼注明:現在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令,要求得到你的同意;如果沒有回覆,即當成你認可。

 桑多斯指出,這種做法並不能證明消費人表達同意(Express Consent),而是默認同意(Imply Consent),其實已經違反法律,但還有許商家採取這種方式。

 因此,一旦發生爭議,消費者應該投訴,但是,還有許多人並不清楚在《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》內,消費人擁有這種權利。

 “無論在什麼情況下,寫信回復有關方面是保護個人資料的適當方法。”他指出,商家收到消費人的信件,就能清楚知道消費人的意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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